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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某等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男,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亮,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杨旭东,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风波,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延胜,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郭荣磊,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刘爱学,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兴存,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李立军,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等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自杰
审判员 张宝文
代理审判员 吕晓颖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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