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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易某某诉涉县中医院、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易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涉县中医院
牛秀兰
杨花亭
涉县医院
郭文兵
李树鱼

原告:刘某,农民。
原告:易某某,农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中医院,住所地涉县振兴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海,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牛秀兰,系涉县中医院医务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花亭,系涉县中医院妇产科主任。
被告涉县医院,住所地涉县振兴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段献荣,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兵,涉县医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鱼,涉县医院儿科主任。


原告刘某、易某某与被告涉县中医院、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易某某负担。

原告刘某、易某某与被告涉县中医院、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易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春艳
审判员:贾学亮
审判员:王苗叶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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