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李绍威(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彭先进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绍威,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先进。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先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谢靓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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