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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魁。委托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刘魁与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魁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魁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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