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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某与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朝,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高某与被告胡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高某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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