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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黄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被告:黄金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息3分计算至还请债务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需周转,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口头约定按月利息3分计算,原本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黄金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安陆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被告黄金宽辩称,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刘某,实际借款22500元,还款6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黄金宽,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需周转,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8年1月17日归还,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黄金宽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刘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借款人:黄金宽,2017.12.18;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出借人刘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黄金宽,2017.12.18;原告刘某实际于当天通过其妻子邓二金秀的账户转账22500元给被告黄金宽,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刘某多次催收,被告黄金宽分三次共还款6000元,下欠借款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黄金宽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金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缺席判决。本案被告黄金宽虽出具30000元借条,但原告刘某只转账22500元给被告黄金宽,被告黄金宽实际向原告刘某借款22500元;现被告黄金宽已还6000元,下欠借款未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黄金宽偿还借款1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息3分计算,但无证据证明且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给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金宽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6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按16500元,利率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10元,被告黄金宽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 军

书记员:吴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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