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风雷与新乐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风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芦新村(南环路高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O7MQYD74。
法定代表人:王晋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人民东路515号华城商业广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MAO7NB6FX3。
法定代表人:张学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风雷与被告新乐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燕赵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被告燕赵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乐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风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及货物损失、公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495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日10时35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冀A×××××、冀A×××××”重型半挂车与原告司机杨盼望驾驶的“冀F×××××、冀F×××××”大货车在保阜高速保定方向84KM=541M处时发生追尾,后又与案外其它两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阜平高速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新乐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车辆“冀A×××××、冀A×××××”在被告燕赵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车辆及案外其它两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损失应由赵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本院对原告损失依法确定如下:
1、车辆损失127450元;
2、煤炭损失2900元;
3、公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但公估费的收取,应按照河北省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故本院依法核减为3636元;
4、施救费系保险车辆因事故受损,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院根据河北省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及施救里程、施救情况酌定为100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43986元。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案外其他两车受损,本院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交强险财产损失67%的保险份额。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燕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66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43326元。被告燕赵保险公司主张扣除本次事故中对方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原告刘风雷支付赔偿款66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刘风雷支付赔偿款143326元;
(上述款项汇至: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阜平县支行中兴分理处;账号:50×××63,并注明案号或审判人员)
二、驳回原告刘风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刘风雷负担61元,由被告新乐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负担1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美

书记员:李珅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