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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风琴。被告:刘某某(又名:刘宝顺、刘小臭)。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艳坤,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风琴与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风琴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刘风琴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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