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朱志孚
孙某
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志孚。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白金君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韩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