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周建军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址馆陶县政府街27号。
负责人赵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学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以下简称馆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丈夫陈伟迅为冀D×××××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刘某某系冀D×××××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其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辩称被保险车辆是火灾造成的,且火灾的原因不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保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认为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其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数额为8094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评估费2428元,是原告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依法应予赔偿。车辆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提交了冀D×××××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以投保车辆发生自燃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及时告知了原告,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主张的自2013年7月14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80940元并支付评估费2428元,以上两项合计8336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丈夫陈伟迅为冀D×××××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刘某某系冀D×××××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其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辩称被保险车辆是火灾造成的,且火灾的原因不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保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认为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其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数额为8094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评估费2428元,是原告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依法应予赔偿。车辆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提交了冀D×××××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以投保车辆发生自燃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及时告知了原告,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主张的自2013年7月14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80940元并支付评估费2428元,以上两项合计8336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闫洁
审判员:薛景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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