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改桥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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