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臧文铎。
委托代理人:邵国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
申诉人刘某因与被申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四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申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刘某申诉称:杨某某所称的借款用途、借款时在场人员、借款地点均事实不清,刘某与杨某某并非邻里关系,双方没有借款事实。《关于四月九日晚缩水活动调查报告》及道外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均证实,刘某因缩水活动已经输了30余万元,现在尚欠8万余元。刘某买黑彩的彩票站是杨宝库、杨某某经营的,进行缩水活动的钱一般都交给杨某某。可见,刘某给杨某某出具的欠条是基于刘某进行缩水活动而欠下的赌债,并非杨某某所谓的借款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刘某给杨某某出具欠据的事实双方均认可,现刘某主张该欠据是刘某买黑彩而欠的非法之债,但刘某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某买过黑彩及杨某某在该彩站是代销员,并不能证明刘某给杨某某出具的欠据是因买黑彩形成的债务,故原审判决未认定刘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债务是非法之债并无不当,判令刘某依据欠据给付杨某某欠款亦并无不当。
综上,申诉人刘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申诉。
审 判 长 王宝奎 代理审判员 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 孙仕富
书记员:刘铁 第2页共2页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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