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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队与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队
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崔志学

原告刘某队。
委托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队与被告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队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队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刘某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队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刘某队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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