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李某某与董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某某
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董春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春华,女,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明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