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谭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道荣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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