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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谭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道荣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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