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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