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专用通信局干部,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仵风勇,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区西侧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炜忞、王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艳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仵风勇,被告寰宇公司委托代理人颜炜忞、王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一份。即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负一层D座51号。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签署本协议之日将房款220000元交付被告,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可被告却在收到原告的款项后,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第八条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没有交付原告房屋,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签、催交房屋,甚至到政府上访,被告至今未履行。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寰宇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一份(负1层D座51号)。
二、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艳梅
书记员: 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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