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张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联东优谷2-3号楼,信用代码:91320200668967609J。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辉,系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共计1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18时40分,被告张某驾驶苏B×××××号小客车沿小堤东村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某家门前左转弯驶出公路时与行人张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张暖死亡,后经孟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孟公交认字[2016]第082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暖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系张暖的母亲。被告张某是该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又是苏B×××××号小客车的车主,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称,原告损失数额包括:1.死亡赔偿金11051元*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元/2=26204.5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的人员误工费3000元。以上损失总计300224.5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公安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因事故车辆苏B×××××号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因张暖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2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孙国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