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某市古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393号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新,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学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5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胡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蒋晓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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