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
叶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岳鹏,刘海艳,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夏岩
书记员:邢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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