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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庆,男,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代理人:李东平,男,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部经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某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吴海丽
审判员  董 涛
审判员  贺 倩

书记员: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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