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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龙与曲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青龙
奚毅(黑龙江卓文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
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青龙。
委托代理人奚毅,黑龙江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曲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刘青龙与被上诉人曲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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