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个体经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鄂098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邹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9民终11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 芳
审判员 胡冬梅
审判员 孙小波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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