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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春与法制办、仲裁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青春,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杨忠辉,方正县方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杨新兵,职务:主任。
被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办公室,简称:仲裁办。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杨新兵,职务:负责人。

原告刘青春与被告法制办、仲裁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青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忠辉,被告法制办、仲裁办法定代表人杨新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青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赔偿损失46,200.00元,合计326,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08月20日,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向原告借款28万元,用于电影《厚土深痕》的拍摄,并出具借条一枚,加盖二被告公章,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新兵签字。约定2014年05月01日前付清欠款。2014年08月05日杨新兵与原告签订“专项欠款清偿承诺书”,承诺2014年09月末偿还欠款,二被告在承诺书上分别加盖了公章,杨新兵签名。逾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
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新兵辩称:1、就原告请求后期赔偿部分不予认定,其他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2、电影《厚土深痕》是由方正县县委决定拍摄,由法制办、仲裁办牵头推进该项目完成。2013年05月17日开机,06月31日影片杀青,2014年08月15日,该影片在哈尔滨市哈西万达兄弟影院首映。该投资具有风险,但被告方继续认可对原告的借贷行为,不是投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对双方证据认证如下: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两份证据,本院认为,两份证据来源合法,二被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举示的证据中关于投入资金部分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其余部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08月20日,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向原告借款28万元,用于电影《厚土深痕》的拍摄,并出具借条一枚,加盖二被告公章,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新兵签字。约定2014年05月01日前付清欠款。该影片于2014年05月17日开机拍摄,2014年06月31日影片杀青,2014年08月15日,该影片在哈尔滨市哈西万达兄弟影院首映。但二被告一直未付借款。2014年08月05日杨新兵与原告签订“专项欠款清偿承诺书”,承诺2014年09月末偿还欠款,二被告在承诺书上分别加盖了公章,杨新兵签名。逾期后二被告又未按期偿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法制办、仲裁办虽是方正县委为文化建设而拍摄主旋律电影《厚土深痕》的牵头单位,但方正县委并未令其举债完成该项目;被告法制办系机关法人,仲裁办系事业单位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被告借款用于拍摄该电影,是其自愿行为,应对偿还借款负责。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专项欠款清偿承诺书”第二条“双方确认,以上述总金额为不变金额,债权人自愿放弃诉讼后法定孳息计算权益,任何时不再增加追偿额度”,本院认为被告无权在提出赔偿事宜,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青春借款本金2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3.00元,由被告方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方正分会办公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学峰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人民陪审员 高丽娜

书记员: 李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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