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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石瑞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瑞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媛美无故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媛美无故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出庭,又未向本院提出不出庭的合法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媛美无故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出庭,又未向本院提出不出庭的合法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庞雪峰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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