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朱昌学,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新健,该行干部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诉被告刘某、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白浪 审 判 员 王仲明 人民陪审员 葛其义
书记员: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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