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小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淑英
书记员:郭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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