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因原、被告均对原告在被告家分得责任田0.965亩无异议,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在其承包地中分割给原告责任田0.965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村北的承包地中分割出0.965亩责任田交付给原告刘某某耕种。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因原、被告均对原告在被告家分得责任田0.965亩无异议,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在其承包地中分割给原告责任田0.965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村北的承包地中分割出0.965亩责任田交付给原告刘某某耕种。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贾竹林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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