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某
留主财
吕冬美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杨晓林(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雪某,女,1972年7月30日,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华苑馨居10栋1单元10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留主财。
委托代理人吕冬美。
被告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所住地:海港区文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尹福在,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雪某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雪某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李为民
审判员:毕海波
审判员:马家余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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