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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
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宝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被告李某某通过李春龙担保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000.00元,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一年,出有欠据。欠据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欠借款100,0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宝胜

书记员:张月 审判长郑向东 审判员刘宝胜 代理审判员许冬梅 二〇三月四日 书记员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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