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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雪某
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刘雪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
原告刘雪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雪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艳英、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故本案借款期间视为不支付利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日3‰标准给付剩余借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上述违约金标准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时间以2014年5月20日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雪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雪某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雪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故本案借款期间视为不支付利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日3‰标准给付剩余借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上述违约金标准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时间以2014年5月20日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雪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雪某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雪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韩雪某

书记员:杨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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