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军廷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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