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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瑞星、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王瑞星、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齐 宁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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