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於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龚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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