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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某与李某某、深圳市摩根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摩根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写字楼第33层a01、a02、b01、b02。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深圳市摩根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本权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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