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借款清偿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法律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庄晓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