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仿。
委托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刘某仿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道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升、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刘某仿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同年4月6日王某在刘某仿处借款10000元。2015年6月19日,王某因购买车辆缺少资金,刘某仿借给王某现金90000元,再垫付购车定金5000元。2015年10月15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偿还刘某仿50000元。2015年10月19日双方经结算,王某仍下欠刘某仿借款83200元,并出具欠条一纸记载:“欠现金捌万叁仟贰佰元整,落款王某,时间2015、10、19。”嗣后经刘某仿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自愿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提供的欠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83200元的事实,但欠据中未明确约定欠款期间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仿借款人民币83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道全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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