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某
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孙某
之二
原告:刘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刘陆某与被告万某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陆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4元,减半收取计5162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刘陆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4元,减半收取计5162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刘陆某承担。
审判长:齐旭光
书记员:崔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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