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魏轶,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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