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民警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文书等。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路2666号铁建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某、胡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83元,减半收取379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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