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颖娜(徐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娟,黑龙江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安农垦泰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一委3号。法定代表人:于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职工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吴颖娜、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安农垦泰满担保有限公司、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徐某某、吴颖娜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娟,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安农垦泰满担保有限公司、于杰委托代理人李云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黑龙江北安农垦泰满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借款165,000元及认定于杰、刘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黑龙江北安农垦泰满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长玲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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