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杜文帝
杨某
原告刘某,湖北宜都人。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文帝,湖北宜都人。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柳燕,湖北枝江人,系被告杜文帝之妻。
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文帝、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文帝、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对被告杜文帝、杨某的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与原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条既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又是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借款金额较小,系朋友关系,对现金交付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杜文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杜文帝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借贷发生在被告杜文帝、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杜文帝的个人债务,依法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文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和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25元,由被告杜文帝、杨某共同负担,原告刘某多预交的受理费745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080元,由被告杜文帝、杨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条既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又是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借款金额较小,系朋友关系,对现金交付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杜文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杜文帝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借贷发生在被告杜文帝、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杜文帝的个人债务,依法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文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和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25元,由被告杜文帝、杨某共同负担,原告刘某多预交的受理费745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080元,由被告杜文帝、杨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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