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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叶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孝祥,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俊贵。
被告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叶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因原告刘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叶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叶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黄正全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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