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杜芝军
共同的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杜芝军。
以上二
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杜芝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用2270元,共计23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用2270元,共计23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刚
书记员: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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