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姜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抵押合同上的签字确非姜某本人所签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慎茜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