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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海与黑龙江正阳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长海,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正阳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33647311L,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南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晏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海与被告黑龙江正阳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海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刘长海负担。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杨树枫

书记员: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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