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王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涿州市南某某长海楼板厂。
负责人熊长海。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混用于建房,后原告起诉来院称被告浇筑的屋顶有开裂现象,要求被告重新浇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对被告商混无质量异议。
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
双方就被告向原告供应商混一事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环宇
书记员: 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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