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献县县城西南环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史金艳。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崔喜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崔喜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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