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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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