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镥磊与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镥磊
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

原告刘镥磊。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
经营者马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镥磊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镥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镥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镥磊负担,保全费570元,全部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刘镥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镥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镥磊负担,保全费57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夏梦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